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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2024-12-10
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全体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退伙。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分担亏损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 出资义务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既是合伙人的义务,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可以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 分担亏损的义务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特征,因此,合伙人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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