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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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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量刑标准: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作案手段: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现实生活中,一些投保人不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客观性、合格性,价值等事实,企图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就成为确定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以及是否予以理赔的重要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旦发现保险事故的原因对自己不利时,就会千方百计地编造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签定了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人中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原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合同中,在实际生活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就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事故,故意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在中某些投保人、受益人却采取杀害、伤害、投毒、传播传染病、遗弃、虐待等方法,千方百计地促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患病,从而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人为自己买了人身保险后,不惜自伤自残来获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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