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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线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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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作为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法院是不能查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第三者占有的人民法院检查的情况如下:1、对于第三者占有的动产和以第三者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特定的动产和其他的财产权,第三者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2、对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拘留、冻结的财产被指定为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给被执行人。3、对于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交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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