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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揭贷款: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采取按揭贷款。最高额可申请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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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方式: (一)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3、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抵押的,应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4、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3年)以上。 5、抵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二)质押 1、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委托人签发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委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4)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权利。 (5)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贷款本息结清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3、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4、质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三)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证的方式即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1、按揭贷款: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采取按揭贷款。最高额可申请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自然人担保贷款:采取自然人担保的,依照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合计为5万元以上的,可贷款8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10年;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合计为4———5万元的,可贷款6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合计为2————3万元的,可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6年;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合计为2万元以下的,贷款额度为3万元,贷款年限为6年。采取自然人担保形式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担保期间不予支取使用,且不得连环担保及互保。 3、房屋抵押贷款:对于新购建房屋的,可以以房屋产权进行抵押,贷款额度及期限依照其抵押的房产评估情况及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公积金缴交总额等确定,但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进行复合抵押,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实际的抵押贷款办法可参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4、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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