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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依法赔偿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⒉在幼林地和...
1、依法赔偿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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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是指将森林变为非森林的自然或人为过程,指在以后转换为非森林用途的土地上去除森林和直立的树木。例如,林地转换为农业用地或城市用地。导致毁林的原因有:树木被用作燃料或用材,毁林后的土地用来作为蓄养牲畜的草地、商业种植园、农田以及临时居住地。 毁林容易导致生境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流失以及干旱。毁林还会把原本是二氧化碳的“汇”变成又一个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源”。人为因素的森林破坏包括森林采伐,人类引起森林火灾,酸雨和引进的物种。自然因素的森林破坏包括森林火灾、昆虫、物种之间的竞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所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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