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道路两侧或者立交桥、过街天桥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和其他标语、图案的,不得遮挡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借道超车的;(四)占用对面车道的;(五)穿插等候车辆的;(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连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四)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7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839人已浏览
7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