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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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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
1、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金如果太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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