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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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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性质,是国家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强制手段。车主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且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把逃逸作为免赔条款,但一般商业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会把逃逸作为免赔条款。因此,事故逃逸车辆的交强险必须对第三者损失作出赔偿,而商业三者险要依照合同条款约定决定是否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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