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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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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动员: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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