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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设立文物商店,需报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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