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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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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他们的特征有: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这是其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法制社会,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却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或欠缺实质要件,或欠缺形式要件,这便是其违法性所在。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因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从各国的立法也可以看出,各国法律都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作为对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定性,并明文规定其具体情形或事由及法律后果,从而形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主体的婚姻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成了法律范畴。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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