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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
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抢劫数额巨大标准参照盗窃数额标准执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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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走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产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产,或者强迫其当场交出财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4、本罪必须以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主观目的。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标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只规定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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