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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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