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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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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纠纷中股东知情权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在这里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公司已经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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