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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清楚刑事处罚会影响什么,具体来说是刑事拘留过说明有过犯罪行为,但后来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处罚的,说明虽然犯罪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这样就不...
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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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刑事处罚申报制度,您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尴尬的问题,一方面国家鼓励失足少年重新开始,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就业等巨大的无形压力下,又使得您的过去显得十分重要。按照规定,受过刑事处罚应当是记入档案的。如果没有记入档案,那么很多事情就方便得多。因为档案会跟你一辈子。档案没有记载,只要你不主动提供这方面的线索,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查到的。但是入党审查比较严格,会向你原籍所在地的单位、父母单位进行调查。如果当地党组织也反映这一情况,您也可以顺利过关。
对于刑事处罚的罚金,除非被追缴人符合减少或免除条件、经法定程序予以减少或免外,会一真追缴,直至执行完毕。《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亦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我国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话,那么是由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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