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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和制作记录是一项非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拘留是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两者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联系。拘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准备犯罪、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2)受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5)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行供应;(6)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7)涉嫌逃跑、多次犯罪、团伙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 (一)犯罪准备、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
1、行政拘留:是指违反《治安法》而受到的处罚,是《治安法》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1~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而被侦查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期限一般为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对严重违反开庭秩序,冲撞法官、扰乱法庭庭审秩序的一种强制措施,期限为1~15天。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及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刑事拘留入所笔录的内容是分别告知决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机关名称,及时间,还有羁押的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另外还应告知在羁押期间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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