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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
无罪辩护不成功就不能从轻处罚了。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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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刑法上将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又可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何种状态,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即陷入主观归罪。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则必然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在该问题上,则存在两个异曲同工的有效辩点:一是行为人未实施客观行为;二是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该情况下,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上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望采纳。
1、如果携带人被抓之前不知道被委托的是毒品那么携带人是无罪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2、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6、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7、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不少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对无罪辩护“畏之如虎”,不敢作为,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洞察到无罪辩护的秘密,没有掌握正确的无罪辩护方法。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敢于辩护,更要善于辩护。无罪辩护是一把双刃剑,善于驾驭是关键:用之得当,则事半功倍,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用之不当,则两败俱伤,赔了银子又折兵,导致案件“烂尾”。 首先,从我们无罪辩护的司法实务效果来看,得出的规律是: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往往能让法官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甚至会为了求得被告人让步而作出比罪轻辩护效果更轻的“和谐”判决,从而使辩护效果达到更佳。 其次,无罪辩护的最佳效果便是当事人无罪,如果律师不去做无罪辩护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不去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自然不可能有无罪的效果。“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介入,法官是不会主动宣告无罪的。 当然,如果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小题大做”式辩护或者“煽情表演”式辩护,这样的辩护,表面上看似精彩,实则或没抓住要点,或无理取闹,只会将当事人推向“雪上加霜”的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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