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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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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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