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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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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关闭公路的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提前发布通告,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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