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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保管人负责任吗?

2021-11-06
公章保管人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相关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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