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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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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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