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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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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在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贷款人依约享有监督检查权,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又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贷款通则》更是进一步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借款合同条例》甚至规定:贷款方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必须指出,上述规定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是关注不充分的。《合同法》改正了上述不正确的倾向,即:为了使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有合同上的依据和保障,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方具有监督检查权,借款方具有接受贷款方监督检查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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