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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 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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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二、法律效力不同: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三、犯错原则与无犯错原则的差别不同:1、适用犯错原则(除犯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有意或过失也即犯错承受举证职责,如举证不能,另一方就不承受民事职责,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另一方就自己无犯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自己就可免责。2、而适用无犯错,不考虑做法人主观上可否有犯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限定直接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做法人不得以自己无犯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方仍要承受民事职责。《》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介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如下: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夫妻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上述四项法律规定之一,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上述规定的四项,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4、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5、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实现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要得以实现,必须依法进行 (1)必须由无过错方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至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起,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2)必须向有过错的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配偶提起,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人才是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重婚、同居的人,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必须在离婚时得以提起,即提起必须以离婚存在为前提。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内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也不得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 (5)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金额的确定,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应考虑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年龄状况、对家庭义务的支付、谋生能力、当地一般的赔偿标准等因素来确定。应当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次性给付有困难,也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过错方提供担保。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婚姻法》两项独立的制度,性质并不相同,我们不能由于新《婚姻法》增设了前者,既是对后者的否定,这是错误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设立,证明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趋于更加完善,对于制裁过错婚姻当事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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