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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公文由办公厅及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或专职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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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内容凡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一)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送办公厅审核。(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或裁定。(三)会办部门应当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意见和会签文稿送主办部门。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随到随签。(四)会办部门如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应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会办部门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效力。(五)重大问题,会办部门要充分讨论后再提出会签意见。
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之内办完;急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直至外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抓紧办理完毕。有关机构审批、任职审核等请示,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承办部门对不能及时处理或答复的文电,应先以电话、便函等形式告知对方原因,并记录在案,不得无故拖延。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综合处(办公室)应当进行登记,送领导阅批,及时送有关处室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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