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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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