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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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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维修后存在维修质量争议、纠纷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因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维修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责任;对因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当或存在错误造成维修不当、质量问题的,汽车生产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维修质量纠纷涉及相关维修技术信息提供、使用,需要专家委员会做出技术鉴定、纠纷调解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处理。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影响其依法运用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的、用途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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