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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2)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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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2)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3)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对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又无财产、子女纠纷,双方可回国亲自向原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子女有争议的,则需要回国向原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根据《》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我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委托方式只适用于通过法院的。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也可委托亲友办理诉讼。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失踪”,对方离婚。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不过,前提是法院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老赖”、“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障碍。
(1)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2)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3)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对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又无财产、子女纠纷,双方可回国亲自向原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子女有争议的,则需要回国向原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根据《》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我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委托方式只适用于通过法院的。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也可委托亲友办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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