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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民事起诉的相关规定具体是哪些

2022-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百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拈花惹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期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之内,明确将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根据《刑附民规定》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民事诉讼的中的原告诉主体资格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公诉机关和被告,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城开庭前通知被害人到庭是必须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确没有保护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但目前来说并未违法程序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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