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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在债务人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条索回,或者让债权人出具债务人已经归还了借款的收条。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原告凭借一张借条原件起诉,但被告却...
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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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它的一个法律的情形,我们得出这一个几大类型的一个陷阱。第一、这一个利率约定不明。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碍于面子,或者认为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而不约定这个利率,这样子就导致对方所偿还的这个利息有可能会计算为本金,这个冲抵到这一个我们所主张的这个债务中。第二、管辖。如果说没有约定这个管辖法院,这一个会增加这一个起诉的成本。第三、就是一个在打的时候,没有把这一个借款人的号打上去,而且也没有复印这一个身份证。我建议大家在写借条的时候,也应当把这一个身份证要复印。因为我们起诉法院,法院是需要我们提供这一个的详细的一个地址和身份的情况才能受理。第四、就是一个借条出现已偿还或者尚欠着这几个字眼,这一个我们要分清楚这几个字,免得它存在这个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来作为抵押的物品包括:提供抵押的人所有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其仅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则法院因考虑到债务人及其家属应有居住之处,从而会导致难以执行的问题,最终让债权得不到受偿。 所以,当用房屋作抵押时,最好了解清楚其是不是仅有一套房屋,如果仅有一套房屋,应考虑用其他财产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债权。 另外,抵押物品的价值应小于借款的额度。同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用于抵押的东西,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只有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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