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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
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据此订立的离婚协议,自双方均领取离婚证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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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三、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据此订立的离婚协议,自双方均领取离婚证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协议约定的法律拘束力。
婚前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威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婚前协议,是男女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各自所有,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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