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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部分医药费、营养费、护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学校体育伤害是...
1、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你作为父母是监护人,因此,你作为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地替代责任。2、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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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有没有过错。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对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当的过错赔偿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若是由于学校提供的公共生活设施(比如消防栓)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平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等义务,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生是否已投保意外险,并不能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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