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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湖泊水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流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湖泊流域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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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和调整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湖泊内进行养殖、航运、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该湖泊的水功能区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予以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湖泊水质未达到该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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