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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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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劳动局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简单地说,就是说单位认为你不是工伤。劳动局应诉答辩要说你是工伤,你作为第三人答辩当然要说自己是工伤。你和劳动局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答辩各有侧重,所以,你的答辩也是很重要,要能对劳动局的答辩起到补充的作用。 你是有单位起诉状的,你可以根据起诉状中认为你不是工伤的内容准备答辩,并组织好自己的证据材料。答辩不需要准备很多,能说清楚,1、2页就可以。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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