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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走私废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
走私废物罪怎么处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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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一、如何认定走私废物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认定走私废物罪的标准是什么1、认定走私废物罪,需要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2)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2、认定走私废物罪,要注意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2)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私分罚没财物罪可以通过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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