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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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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协议;夫妻共同债务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其他涉及夫妻双方并应当说明的事项。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本人身份证;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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