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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有以下行为的则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1...
1、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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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的则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4、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根据《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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