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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
支票的特征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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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1)票据是流动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5)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即可有效转让,其他证券的转让则需要登记过户。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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