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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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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对象,只有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以再行收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监禁:(一)发现不符合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的刑期未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如果监外执行再犯罪,可能会被监禁。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监禁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集监督:(1)发现不符合临时监狱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临时监狱执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3)临时监狱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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