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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肇事逃逸冒名顶罪如何处罚?qot;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逃逸冒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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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算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这些后果的行为,都属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表面上看没有脱离现场,但是他身在现场和交警大队时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并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能互相抵销。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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