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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应对措施

2024-12-14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享有探望权,并且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认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果对方不配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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