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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构成该罪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进行量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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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存在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包括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 2、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的,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的,在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量达到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买卖期货合约,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和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股票总申报量或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单独或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7、还有其他严重情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单独或合谋持有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股份累计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卖证券,通过公开评估预测证券交易盈利,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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