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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
1、信用卡恶意透支,一般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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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在不同地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 (二)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支。 (三)持卡人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关于恶意欠款的后果:恶意欠款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或者规定期限的,仍然与银行保持者联系,一般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有: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特约商户、网点多次使用、取现,每次的金额都在规定限额内,积少成多,从而形成大量透支额。 2、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3、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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