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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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