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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
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判决或者决定赔偿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抄送赔偿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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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赔偿方面主要是赔偿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不包括精神损失。 2、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人的义务。 3、如果判决前赔偿或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可以不追究责任或从轻处罚。 4、刑事案件:如果是轻伤的话,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都可以上诉,但是一审是基础,一定要认真对待,该案已经比较复杂,建议面询律师,聘请当地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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