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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
针对搭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条法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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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这一条款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而志在必定的。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福建大娱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上午开市起暂停转让。公司暂定恢复转让的最晚时点为2016年3月1日(星期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恢复转让。公司未提出延期恢复转让申请或延期恢复转让申请未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不晚于2016年3月1日开市起恢复转让交易。暂停转让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推之,所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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