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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江苏立案标准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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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该行为是非法的,但还是去实施了。所以说,如果行为人在实际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但主观上是被他人欺骗才导致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018年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恶意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 2、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或使用无效信用卡,或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使用伪造。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应予追诉。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3,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文件的;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诈骗罪分为一;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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