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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规定,你对专利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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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是:专利权仍然归转让方所有或持有,但专利实施权由受让方一方行使,转让方自己也不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间、一定地区、一定方式的专利实施权订立合同,这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第三者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大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后,不能独占使用该专利。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即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后,只能实施该专利,并不能阻止他人实施该专利,也不能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修正)》第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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