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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爷爷奶奶看孩子一般不违法。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而与爷爷奶奶无关,因此可以拒绝探视。但从亲属之间的关系来看,爷爷奶奶看望...
当然不合法。也不合情理。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但是本案情形,如果爷爷奶奶起诉到法院要求探望孙子,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应当判决爷爷奶奶有权探望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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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户籍转移到祖父的名义上,能否转移需要看情况:1、儿童户籍只能跟随父母的任何一方,但不能报告祖父、祖母的名义。当事人把自己的户籍报告给父母的名义,孩子的户籍就可以转移。2、父母和爷爷各自都是独立户口,两个户口都是公房,同一个社区居住,孩子的户口能否迁到爷爷奶奶那里,要看派出所是否同意。具体到当地派出所,看当地政策是否允许,主要看户籍管理部门是否同意。
许多家庭的父母可能因为意外去世之后留下了孩子就很自然地被爷爷奶奶带在身边照顾,但是法律上来讲想要让孩子以后的生活能够被合理保护还是需要监护人的,但其实如果父母的确去世无人担任监护人的话爷爷奶奶也将是下一顺序的监护人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孩子的爷爷奶奶是监护人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上述人员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对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令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指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三.无上述监护人时或上述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孩子失去了父母也就相当于是没有了情理和法律上的监护照顾,所以就必须有其他的人来代替其父母履行相应的职责以保证孩子能够继续成长,除了父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亲属是有权利获得监护的权利后登记成为监护人的。
孙子要赡养爷爷奶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子,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孙子、孙子对祖父母、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祖父母、祖父母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第三,孙子女和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和孙子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后仍有剩余。若孙子、外孙子女中有数人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其经济状况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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