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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关押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然后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然后才能减刑。 ...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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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并将建议书复印件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狱关押期间的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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