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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的登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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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持出生证明到父母亲一方的乡镇派出所登记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1、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3、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4、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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